漁港四周常有釣客,此一情形全島皆然。夏季天氣熱、晚上睡不著的人便來釣魚。但依規定港區內是不能釣魚的,萬一魚鉤鉤住了出入港的舢舨,很有可能連人帶竿一起被拉進海裡、徒生事端。因此漁港法第十八條便明訂「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,其中採捕之行為包括以徒手、釣竿、網具或其他器具採集、捕捉、獵取水產動植物等行為」。違反者可處罰鍰。
黃國通和江阿旺這幾個出海較積極的漁民,有時會抱怨我們執法不力,任由釣客大剌剌地在港區內垂釣。我們也會順應民意,較遠的便開廣播勸導,較近的便由值班出動勸離。所持的理由不外乎「大哥麻煩你朝外釣,我們長官待會要來」或者是「漁民在幹醮我們了,拜託拜託幫個忙」之類。
最近天氣酷熱,三芝石門這帶常是豔陽高照。港區不分日夜都有釣客。有時從值班桌看去,一把冷汗。為了取得較佳的戰略位置,他們往往站在礁岩、或靠在消波塊上垂釣。但這幾天麟山鼻海域颳起強風,最大陣風天天都是八九級以上,預測浪高也常見七公尺以上。夜裡側著耳朵,可以聽見碎浪越過了肉粽(消波塊),打在堤防上。在這樣情況下還默許垂釣,巡防機關已經失職。
於是便要驅趕。如果說:「港區遊客注意,依漁港法第十八條規定,本港遊客禁止釣魚。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...」,釣客肯定不予理會。在此之前,剛到任的我苦惱了一陣子,因為值班報告有人在港內垂釣,基於責任不能坐視,否則有「新來的副所怕事」之譏,但勸離效果又極不彰、真是兩難。直到有一天我靈機一動。

「在紅燈塔前方穿黃色衣服的的遊釣客請注意,根據氣象報告,麟山鼻海域今日最大陣風十級、浪高七至九公尺,已達大浪標準。為了您的安全,請勿在防波堤及消波塊前方釣魚。麟山鼻安檢所感謝您的配合喔」廣播完畢向外觀望,原本站在險處的釣客們果然一個個起身收拾,拿著竿子與物品到別的方向繼續。
這時我突然發現這方法和王永慶為人所知的「切身感」法不謀而合。要對方達成你希望的目的,一定要讓對方覺得「有利可圖」。我的表達方式讓釣客覺得安檢所是為了他的安全著想,並非只為了自己不被長官臭幹。因此他願意聽命行事。我想不管是在談判、或是做生意都可以用這個態度從事。要對方完成一個正面的回饋,必須讓對方深刻感受到你的誠意;瞭解你提出的是對他確實有利的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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